学车过程撞了人 保险足额赔付驾校担责
【编者按】驾校学员在教练陪同下上路学车,岂知与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受害者把保险公司、驾校及教练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清远市中级法院维持清新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金额后,剩余部分由驾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去年4月27日15时15分,李教练带领学员吴某学习驾驶小型轿车,由清远往阳山方向行驶至清新县S114线龙颈珠坑将军帽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钟某驾驶的无号牌普
【编者按】驾校学员在教练陪同下上路学车,岂知与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受害者把保险公司、驾校及教练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清远市中级法院维持清新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金额后,剩余部分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27日15时15分,李教练带领学员吴某学习驾驶小型轿车,由清远往阳山方向行驶至清新县S114线龙颈珠坑将军帽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钟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清新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第2011B001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李某带领学员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教练员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但由于李某担任教练的肇事车辆粤××学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校),而李某是受被告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雇请担任肇事车辆教练,发生意外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应由广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由于交强险已足额赔付了原告的全部损失,故由驾校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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